停车位“占用”非机动车道
骑车人该往哪走?
马路上施划的行车标线是保证车辆各行其道,可是位于河西区环湖中路附近的非机动车道却被很多停车泊位“占用”,附近的居民质疑设置的停车位不合理。这到底是为什么呢?记者进行了调查。
读者反映:停车位“占用”非机动车道
“道路上原本施划了非机动车道,可是却被停车泊位占据了,这让我们骑车人在哪条车道上行驶?”市民赵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家居住在河西区体院北环湖中路附近某小区内,因为单位距离家也就几公里远,因此他每天都要骑车去单位上班。“环湖中路上原本就设置了非机动车道,可是不成想却被公用停车的停车泊位给占据了。”赵先生说,每天早晚高峰时段,他骑车上下班时,都会非常担心,由于没有可供骑车人骑行的道路,他只能在机动车之间来回穿梭,在骑行当中,不仅要躲避从自己左侧快速行驶的车辆,而且还要提防右侧停放的车辆,防止车辆突然启动诱发交通事故。
赵先生质疑,相关职能部门在道路上设立停车泊位是为方便居民停车,他和小区里很多居民也都赞成。但是也不能不考虑这些骑车人的权益,虽然现在骑车人逐渐减少,可是也应给这些人出行提供一些安全保障。
记者调查:路面设有非机动车标识
29日上午,记者来到气象南路至宾水道之间的环湖中路上,记者看到,环湖中路从气象南路到环湖北道一段,以及环湖南道到宾水道一段都设置的是双向三车道,其中两条机动车道,一条为非机动车道。而环湖北道到环湖南道之间的环湖中路则设置双向两车道,一条为机动车道,另一条为机非混行车道。同时记者注意到,环湖中路与气象南路路口、环湖北道路口、环湖中路路口、环湖南道路口地面上,都施划了明显的白色非机动车标识。
赵先生反映停车泊位占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位于环湖北道到环湖南道之间的环湖中路上,记者观察到,马路两侧都施划了白色的停车泊位线,而且泊位的旁边也标有停车位的号码,记者沿着停车位走了一圈,并没有看见停车位周围有非机动车道的标识。记者还发现,路边设置的一个蓝色停车公示牌上标明,停车路段为环湖北道至环湖南道之间的环湖中路,双侧停车泊位数量为77个,经营单位为公众停车公司等等。
公众停车公司:停车位是政府施划
记者首先拨打了公众停车公司的客服热线,一名客服人员表示,她会联系相关人员与记者联系。不久,公众停车公司二公司刘副经理给记者回复,他们接到记者的反映后,立即到现场去查看,经过了解后得知,该路边的停车泊位是他们公司从原先的联华停车公司接手过来的,他们开始经营时,停车泊位线就是这样施划的。刘经理告诉记者,他们公司只负责停车泊位的运营,而停车泊位规划和施划都是政府的相关部门来确定的,他们没有这项权利。
随后,记者联系到交警河西支队东风里大队的闫姓民警,闫姓民警告诉记者,环湖中路上这个停车场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据他了解,这个停车场经营很长时间了,各种手续都很齐全,而且也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如果记者想了解情况,需要向交警河西支队和河西停车管理办公室咨询。
29日下午,记者又联系到交警河西支队的值班室和河西停车管理办公室,河西停车管理办公室一名田姓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接到交警河西支队的通知了,立即来到记者所说的环湖中路,确实看见环湖中路的几个路口有非机动车的标识,但是停车泊位周围没有看到任何标识。并且停车位的规划和施划都是相关部门来统一负责,他们并不负责该项工作。记者再一次联系到交警河西支队值班室,一名值班民警表示,他会再联系相关人员,截至记者发稿时,记者并没有接到任何的回复。新报记者孙瑜
商家系统更换
卡里的钱怎么找回来?
“我卡里存的是钱,怎么饭店说作废就作废呢?”市民李先生单位发了几张陈傻子餐厅的储值卡,可是由于饭店更换系统,他手里的卡被认定作废了,这是怎么回事?
读者投诉:卡内余额作废
李先生告诉记者,约两年前公司以餐饮补助的形式,下发了几张陈傻子餐厅储值卡,每张卡600元,这期间李先生偶有使用。但是前几天,李先生家人在南楼店用餐后持卡结账时,被告知余额已作废,无法使用。由于此卡是单位统一办理,让李先生与单位沟通。
李先生与公司购卡人联系时,对方也多次与陈傻子餐厅沟通,餐厅表示此前已发过通知,而如今餐厅更换了收银系统,已经无法查询卡内余额,所以无法解决。
但是李先生告诉记者,他也曾去过陈傻子餐厅,“大约是1月份,当时说迁移不了,下次再说。我现在还有4张卡,有的使用过,有的压根没有使用过。”对于陈傻子方面说卡内余额作废的说法,他表示无法接受,“卡里是我的钱,怎么能说作废就作废呢?”
餐厅:已提前通知
根据读者反映的情况,记者来到陈傻子餐厅南楼店,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顾客3月份到店使用这张实体卡,但是他们今年年初就重新更换了收银系统,所以无法证明卡内是否还有余额,故无法让其继续使用该卡片。且由于此卡是由对方公司专人办理的,他们并不掌握持卡人信息,所以提前两个月的时间就通知到了该公司购卡人,并请她通知公司相关人员,到陈傻子方面进行数据迁移,“我们原本是今年1月1日正式使用新系统,和老系统供应商申请又特意延迟了10天的时间,在这期间,也有来自该公司的人员来迁移数据,我们也进行了办理。”
负责人表示,正常来说,顾客来办理数据迁移时,需提供这张原始卡片,并通过手机注册电子会员,之后餐厅方面会进行数据迁移,“但是当时也有顾客表示卡找不到了,所以提供卡号我们也进行了办理,如果现在对方拿着这张实体卡,用另一个手机号又来注册,我们无法确认。”负责人认为,他们已经提前进行了告知,如果还不过来办理,只能视为放弃。
数据可查需餐厅授权
陈傻子南楼店负责人表示,原系统账号已经到期,不再使用,也无法登录,所以无法查询。但是对于数据问题,陈傻子餐厅方面是否询问过原系统方是否可以查询呢?“后来没问过,就没联系过。”负责人回答。记者又追问为什么不询问一下呢?“我干嘛要问对方能不能查呢?”负责人又对记者说,“您要是能查出来,我们就给他(客户)转。”
那么,这个数据是否真的就查询不了呢?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陈傻子方面此前使用的系统名为“天财商龙”,记者拨打该公司客服电话询问得知,即便是账户注销,会员卡储值信息的数据也是会保留的。
随后,记者从陈傻子餐厅负责人处询问到原系统经办人联系方式,并将投诉人提供的卡号告知对方。对方告诉记者,卡内数据是可以查询的,但是如果需要相关信息,需要陈傻子方面授权。
也就是说,这个数据并非陈傻子方面表示的无法查询,如果其进行询问,是可以掌握相关数据的。
记者将此情况又转达陈傻子南楼店负责人,随后对方回复记者表示,已经通过原系统查询到相关信息,“但是只能说明之前系统使用期间是剩余这个金额,是否导入过电子会员卡不能证明,经过和老板沟通,考虑到特殊性,已经通知其公司进行转达,由当事人注册会员后,餐厅方面会将金额转移至电子会员卡内。”
律师说法:
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王秀杰律师表示,在银行为其员工向饭店经营者购买了储值卡以后,那么持卡员工就属于消费者,并与饭店经营者之间形成了餐饮服务消费合同关系。由此,饭店经营者就应当全面提供餐饮服务,如果不能继续提供相应餐饮服务则应当退还会员储值卡中所剩余额。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如果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这个纠纷中即便饭店经营者已对办理“会员卡资金迁移”事宜进行了通知,但并不能免除其仍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不能提供服务时进行退款的义务和责任。换句话说,如果饭店方面因为消费者没有及时办理“会员卡资金迁移”而不能继续提供服务,也应当留存消费者的消费记录和卡内余额证据,为消费者办理退费,否则就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