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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三个喜人亮点

时间:2017-06-28

  本报6月10日刊登的《“民法总则”新在啥地方》引起了众多读者的兴趣。为此,本期“法治大家谈”我们继续邀请津门法律界人士,对其进行深入“解构”。

  孤儿抚养费不见得都由“亲人”承担

  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教研部副教授 郭明龙

  如果一名孤儿的姑姑愿担任其监护人,那抚养费该由谁负担?我想一般人都会认为是孩子的姑姑负担。但结合《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婚姻法》第二十九条,对未成年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主体为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则是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并未包括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并未包括承担抚养费。换言之,根据新出炉的《民法总则》,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孤儿,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之外的人担任监护人,却未必需要负担抚养费。

  那么,抚养费从何而来呢?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从2011年起国家每月向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这不仅说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孤儿各项权益得到了相应保障,而且也标志着监护制度与抚养费承担的适当分离。

  诉讼时效延至三年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博晨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而《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将原先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延长至三年,且该期限由“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那么,新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具有溯及力?目前存在着诸多观点,众说纷纭。通常此类问题,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考虑到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本意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而且在关于《民法总则》的说明中,也明确表明,此次诉讼时效的延长,是由于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有必要适当延长。

  虚拟财产也受保护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潘晓滨

  公民财产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就属于一类无形财产。现实生活中,网络账号、电子邮件、网络游戏、Q币等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网络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但长久以来,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法律依据的缺失是造成这些案件难以处理的主要原因。

  《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作出规定。尽管该条款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还没有给出清晰界定,在解决具体的网络虚拟财产争议时还不能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但由于该条款规定在“民事权利”章节的民事权利客体部分,可以作为网络虚拟财产设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重要依据,因而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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