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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就中小学教育惩戒细则征求意见 老师咋管“熊孩子”?请您提意见

时间:2021-04-23

天津北方网讯:一些班级免不了有个别“熊孩子”,老师该如何管教?学校、教师可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哪些不当教育行为被明确禁止?从市教委获悉,市教委近日发布《<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拟对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概念、范围、惩戒方法等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学生发生故意不完成课上、课后学习任务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有关规定或校规校纪携带手机等物品的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校及其教师应要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节的轻重程度,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实施一般教育惩戒措施,比如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学习任务、适当增加额外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等。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学校可实施较重教育惩戒措施,比如,由学校负责德育工作的人员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等。小学高年级(四、五、六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严重教育惩戒措施:比如,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学校应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组织听证。听证参与人一般应当包括教育惩戒当事学生及其家长、学校调查人员、证人等相关人员。学校应根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结果,最终决定是否实施严重教育惩戒。

征求意见稿中,本市强调了教育惩戒与其他处理的衔接,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校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示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不得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不得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不得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等。(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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