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食品安全无小事,它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仍有个别不法分子心存侥幸,为一己私利铤而走险。对此,司法机关坚决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近日,本市多家法院公布关于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法官以案释法,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尚俭崇信尽责,同心共护“舌尖上的安全”。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有食用保健品调节身体机能的习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利益,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制作、售卖所谓的“保健品”,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近日,东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了一批“保健品”,并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害人程某出售该“保健品”50片,共收取6000元。程某服用上述“保健品”后出现不适症状。经鉴定,该“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程某遂将该线索举报。相关部门在王某经营的店内查获了12种“保健品”。经鉴定,被查获的“保健品”中均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向东丽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定罪处罚,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销售含有禁用成分的食品,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亦触犯了刑法。该案的宣判,在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对其他潜在违法者形成震慑与警示,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应秉持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审慎查验购进保健品质量合格凭证,禁止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消费者也要理性选择保健品,遵循医嘱,通过正当途径购买,认真查验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相关证书。
此外,在南开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江某经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后,在明知明矾使用标准的情况下,为使其制售的油条更加酥脆,仍不按标准超量添加。经检测,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油条豆浆,被称为“国民早餐”。但口感酥脆的油条,吃得放心吗?传统油条制作中加入明矾是为了使口感更加酥脆,但明矾作为一种添加剂,其含有的铝元素对人体有害,长期过量摄入,可能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系统。
法官介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油炸面制品中可适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但产品中铝的残留量不能超过100mg/kg,超过标准的,被认定为不合格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食品添加剂不等于违法添加剂,但超量或超范围使用便触及法律红线。以案释法敲警钟,以案为鉴筑防线。作为经营者,应诚信、守法经营,切莫触碰法律底线,守护合格的“盘中餐”;作为消费者,应主动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辨识能力,当自身权益受损时能够积极依法维权。(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