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鼓励和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多措并举加大租赁房源筹集供应,扩大全市住房租赁市场规模。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鼓励新建房屋用于租赁
《意见》指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履行租赁住房建设相关约定,确保租赁房源上市供应。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建设租赁住房的新建商品房项目,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部分或全部房源用作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租赁住房或从商品房项目中转化的租赁住房,可自行持有用于市场租赁,也可转让或长期租赁给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由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的租赁住房,在约定持有租赁期限内,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
鼓励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存量房屋筹集房源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个人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鼓励个人与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再由住房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对房屋进行出租。
鼓励中介机构规范扩展住房租赁居间服务业务。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加强对租赁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职业操守,促进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简化租房提取公积金手续
《意见》指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简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职工通过市场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缴交房屋租金证明等材料。
支持外地来津人员租赁住房。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租赁住房并依法登记备案的,申领本市居住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在津享受子女教育、就业、社会保险、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社区事务、科技申报、职业资格评定、评选表彰等本市基本公共服务。
给予税收优惠支持
《意见》指出,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税收优惠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鼓励本市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增加租赁房源供应。
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意见》指出,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网上签约。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津云”―北方网编辑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