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近日下发《关于调整2017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从本月起,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根据通知,市级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将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30%执行。区级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上调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据介绍,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2605元)。(“津云”―北方网编辑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