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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保险公司赔损失

时间:2017-07-17

  天津北方网讯:从市环保局获悉,《天津市发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印发实施。根据《意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企业如发生意外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环境污染,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可以有效稳定企业财务状况,保障企业稳健发展。

  据悉,本市重点鼓励和推动以下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高环境风险企业,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医药行业,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及二恶英排放企业;环保部及本市规定的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在保险期间或合同约定追溯期内,保险机构承担的保险责任应包括以下事项:第三方因污染事故遭受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参保企业为了避免或者减少污染事故中第三方的损害、抢救第三方的生命和财产,所实际支付的直接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参保企业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减轻污染事故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控制污染物的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实际支付的直接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参保企业实际支付的与污染事故直接相关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参保企业和保险机构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津云”―北方网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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