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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欠债上百万 就是没钱住房被强制执行

时间:2017-04-14

  天津北方网讯:老赖欠债上百万元拒不偿还,并以身无分文为由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前日,河北区法院出动20名执行干警将其住房腾空,予以强制执行,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2014年12月,原告曹某以被告俞某、朴某拖欠借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3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经两审审理,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曹某遂向河北区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2016年1月,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俞某与朴某名下均无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朴某名下有一套私产房屋,市场评估价为169万元,曹某申请对该房产进行拍卖。为充分保障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河北区法院执行局拟采取先腾房后拍卖的方式。随后,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反复与居住在涉案房屋的朴某母亲和儿子交流沟通,希望得到对方的理解与支持,主动搬离住所,但祖孙二人始终拒绝配合腾房工作。于是,申请人曹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称愿意提供临时住房,安置朴某母亲与儿子的居住生活。经现场勘验,曹某提供的住房符合周转房的要求,该案已具备强制执行条件。

  4月11日8:30,河北区法院出动20名执行干警、4辆警车和2辆搬家车前往涉案房屋开展腾房行动。经现场再次进行思想教育,朴某的母亲与儿子依然拒不配合法院工作,并用行动抗拒执行。出于对祖孙二人人身安全的考虑,执行干警将二人强制带离现场,随后迅即展开清点登记与搬运工作。直至当日13时许,涉案房屋才全部腾空,所有物品安全完整搬运至周转房,并完成了与当事人的物品交接。至此,该起因债务纠纷引发的强制腾房案件顺利执结。

  结合此案,执行法官表示,本案被执行人虽然除自有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这不能成为赖账不还的借口。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如果申请执行人能够按照一定标准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相应租金,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居住权的,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北方网编辑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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