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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条例征求意见 这5个问题最受关注

时间:2017-08-31

  天津北方网讯:昨日从市消协获悉,中消协与各地消协日前共同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向消费者征集意见。

  末端服务受关注

  一些物业公司不让快递员进入小区,甚至收取高额进场费,阻碍快递“最后一公里”的解决。《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地方消协对本条提出了修改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但不得另外加收消费者服务费。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快件丢失咋赔偿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有消费者建议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评定未保价快件的价值。地方消协建议:“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应按照《民法》《合同法》中关于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赔偿。寄件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或实际损失超过约定保价金额的,应当按照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另外,还有地方消协建议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发生快递丢失、损毁的,由快递企业举证证明在投递、运输、交付消费者的过程中自身没有责任。快递企业未能提交监控等资料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津云”―北方网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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