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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自有住房无其他财产不能成为赖账不还借口

时间:2017-04-14

  天津北方网讯: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除了自有必需住房无其他财产,法院可以对其房屋进行执行吗?近日,天津河北区人民法院的一个执行案例告诉大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这样做是可以的!

  2014年12月,原告曹某以被告俞某、朴某拖欠借款为由,向河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13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经审理,河北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借款。随后,被告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8月,该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曹某向河北区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2016年1月,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俞某与朴某双方名下均无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朴某名下有私产房屋一套,市场评估价为169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房产进行拍卖。为充分保障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河北区法院执行局经研究决定,拟采取先腾房后拍卖的途径,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这也是满足涉案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方式。腾房决定做出后,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并做居住于被执行人朴某房屋的母亲和儿子的思想工作,希望得到理解与支持,主动搬离住所,但祖孙二人仍然拒绝配合腾房工作。于是,申请人曹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称愿意提供临时住房,安置朴某的母亲与儿子的居住生活。经现场勘验,曹某提供的住房符合周转房的要求,该案已具备强制执行条件。

  经过统筹安排与精心部署,4月11日8:30,河北区法院执行局出动近20名执行干警、4辆警车和2辆搬家车辆前往涉案房屋开展腾房行动。经现场再次进行思想教育,朴某的母亲与儿子依然拒不配合法院工作,并用行动抗拒执行。出于对祖孙二人人身安全、执行环境的考虑,河北区法院执行干警将二人强制带离现场,随后,迅即展开清点登记与搬运工作。直至当日13时许,涉案房屋才全部腾空,所有物品安全完整搬运至周转房,并完成了与当事人的物品交接。至此,河北区法院顺利完成该起因债务纠纷引发的强制腾房案件。

  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提出: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质上规定了如果申请执行人能够按照一定标准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相应租金,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居住权的,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本案被执行人虽然除自有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这不能成为赖账不还的借口。(北方网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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