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当一段婚姻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夫妻双方准备结束婚姻关系时,往往还要面对一些实际的困难――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都是选择离婚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这样的时刻,有些当事人要用一些“手段”来让自己多得一些财产利益。那么,另一方,对自己应得的利益,如何去合理合法争取呢?
案情简介
玲姐今年48岁,是位女强人,自己创办了一家公司,她任董事长、丈夫任总经理。事业蒸蒸日上,他们还在市中心购买了两套大面积的房产,产权人均登记在丈夫名下。由于长期劳累,玲姐于3年前患了乳腺癌,治愈后,她就很少过问公司的事情,一心在家调养身体。
2年前,玲姐无意中发现丈夫有外遇,而丈夫主动认错并写下悔过书。夫妻从此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玲姐口头提出离婚并离开了家。期间,丈夫背着她将一套价值600多万的房产以400万的价格卖给了他人。而且,另外一套房产也正在进行交易。面对丈夫的无情之举,玲姐束手无策,于是到某区妇联求助咨询。
区妇联协调专业律师,为玲姐提出维权建议:一是立即向区房管局提出异议,由法院履行查封手续。二是立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对交易中的房屋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三是立即搜集被低价变卖房产的交易证据,请求因丈夫恶意转移财产而依法少分给其财产。四是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为分割股权提供依据。
按照律师的建议,玲姐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争取自己的利益,财产得以保全。其离婚诉讼,在法院调解下结案,对房产、现金及公司股权等依法进行了分割。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夫妻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例。《婚姻法》第47条第1款也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发布的指导案例第66号,对“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即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均可。
本案是妇联与多部门协调配合,合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
维权知识
《婚姻法》第47条虽然规定夫妻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离婚时可以不分给其财产,但这属于惩罚性条款,在实践中除非出现特别恶劣的情况,否则被适用的可能性不大。从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看,上述规定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北方网编辑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