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上海网3月16日电(田思倩)刘先生在上海某超市以4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种共20袋炖肉汤料。其中一组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显示产品已经过期,而另一组未过期的生产日期有被修改的嫌疑。刘先生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存在欺诈为由,将该超市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先生撤诉。
汤料过期,买家要求退款并10倍赔偿
2015年9月10日,刘先生在上海某大型连锁超市的一家分店花450元购买了16袋霸王花炖猪蹄汤料和4袋淮杞炖肉汤料,保质期均为12个月。
期间,刘先生发现两类汤料包装上标识了两组不同的生产日期。其中一组显示两类汤料的生产日期均为2015年5月8日,另一组则显示两类汤料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14年7月23日及2014年8月9日。从后一组标识日期来看,该批汤料已过期。
刘先生拿着已购汤料和购物小票到超市服务台找负责人协商,要求按照商品标价退款并加以10倍赔偿,遭到拒绝。于是,刘先生将该超市分店及总店一起诉至浦东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购物款450元,并10倍赔偿其损失4500元。此外,刘先生要求超市支付精神损失费1元。
庭外和解,超市退款并赔偿
法庭上,双方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第一,刘先生购买的涉案汤料是否在该超市处购买;第二,如果确系该超市向刘先生销售了涉案汤料,其生产日期是否经过该超市篡改。
超市辩称,并不认可涉案汤料来自己方超市,汤料在其他超市也有销售,且刘先生提供的小票无法证明购买时间。此外,涉案商品的生产日期已与供应商核实,供应商坚持其没有加盖过包装下方的钢印,故不排除刘先生或第三人加盖。
刘先生对超市的说法提出质疑,小票没有进行过裁剪,收银员给他时购物时间就没打印出来。此外,除该超市声称仅有上南路分店曾出售过期商品之外,刘先生还曾举报普陀区门店也发生过类似情况,经公安部门调解,他已获得10倍赔偿。
事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该超市向刘先生支付退货款和补偿金。刘先生承诺不再追究此事,并向法院申请撤诉。
卖家“良心”,买家才能“放心”
近年来,超市出售过期食品的案例时有发生。此外,未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址等信息,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识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也逐渐引起公众警觉。
2017年1月24日,上海市徐汇区一名知情人提供了一段时长20多分钟的视频,视频显示某超市柜台工作人员正在拆封、浸泡、重新包装,“过期猪肚”换个马甲就成了保质期一天的“新鲜猪肚”。
2017年2月3日,广西刘女士以58元/盒的价格网购了两盒草莓巧克力,拿到时却发现此巧克力已超过保质期3个多月。更让她吃惊的是,包装盒上竟贴有某超市标价签,上面清楚写明了64元的标价以及超市名字。
2017年2月19日,青岛的曲先生在超市购买鸡蛋后,发现包装上印有过期的执行标准。厂家却声称:“系印刷错误,已做整改。”
面对形形色色的“蒙混商品”,“职业打假人”应运而生。社会上给予“职业打假人”的评价褒贬不一,虽有人认为他们是在借此为己谋利,但更多的消费者把他们当作市场中的“啄木鸟”。
本案主审法官徐俊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前应细观包装,认真查看保质期,检查是否有二次包装的迹象。如发现问题,尽快与卖家沟通或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经营者来说,应显著、真实地标明所售商品的生产日期,及时履行检查、清理过期商品的职责与义务,并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维护食品销售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