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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却说已拆封不能退?法官这么说

时间:2018-01-08

东方网通讯员屠文韬、记者毛丽君1月8日报道:网上购物明明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承诺,却在申请退货时被告知“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货”,退还是不退?绝不止是一两个消费者碰到过的难题。近日,这样一起案件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为该院与虹口区消保委共同设立的“消费纠纷巡回审判点”开审的首起案件,“退不退”法官给出了答案。

消费者李先生通过某电商网络平台,花费1898元购买了一台蓝牙音箱,购物网页上注明该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李先生拆封使用后觉得未达预期效果,于是在购买后第三天申请退货,但商家以网页有提示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货为由予以拒绝。

之后,李先生在商家的提醒下找到了位于详情页面最下方的购物提示。李先生认为该提示位于购物页面最下端,消费提示不醒目且与前面声明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相矛盾。交涉未果后,李先生向虹口区消保委投诉。

经虹口区消保委调解,双方意见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故引导李先生起诉至虹口法院,并启用“消费纠纷巡回审判点”。经巡回法庭审理,在双方达成退货退款的和解协议后,李先生撤回起诉。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在网络销售的商品中,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法官认为,本案中,蓝牙音箱并不在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之列,且消费者退回的商品,虽然拆封但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因此,商家应当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据悉,“消费纠纷巡回审判点”的设立,为进一步高效化解消费纠纷提供了一处快捷有效的平台。今后,虹口法院将继续探索如何用好这一平台,为虹口区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打响“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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