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昨天听取《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进入二审的《条例(草案)》 更加注重对信息的保护,以及对守信人、守信企业的保护。
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十分重要,行政机关对守信主体的激励要注意防止“法外施恩”,对失信主体的惩戒要注意防止“二次处罚”。为此,《条例(草案)》予以细化完善,增加关于信用惩戒总体要求的条款:行政机关对信息主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应当与信息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的许可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
在备受关注的失信行为“修复”或“纠错”方面,《条例(草案)》增加条款,对信息提供单位的纠错义务和市信用中心的信息删除义务一并作出规定:信息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向市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后,据以认定其失信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信用中心,市信用中心应当在收到该书面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删除该信息。(新闻晨报记者 张昱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