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女友、同事在餐馆吃夜宵快要结束时,女子姚某不请自来自行饮酒。散席后,留下姚某一人在餐馆,后因醉酒死亡。姚某的亲属将谢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应担责20%,赔偿原告姚某亲属14.1万余元,驳回原告姚某亲属其余诉讼请求。
“不请自来”醉酒后猝死
去年3月23日22时30分左右,谢某与同事于某、田某从美发店下班后至浦东惠南镇一家湖南湘菜馆吃夜宵,之后谢某的女友刘某也赶来一起吃饭。23时15分许,谢某的情人、没被邀请的姚某也赶至该餐馆吃饭、喝酒。此时谢某等四人已吃完,故先行离开,留下姚某一人在餐馆独饮。谢某离开后在附近一家酒店开房休息。翌日1时许,谢某打电话给姚某,接电话的却是餐馆老板郑某,他告知谢某,姚某喝醉了,要其接走姚某。谢某赶至餐馆并与郑某一起将姚某扶至酒店房间休息。上午9时左右,谢某离开房间去上班时,姚某依旧睡着。11时左右,谢某回来发现姚某已处于昏迷状态,遂打“110”及“120”,民警及医护人员到场后发现姚某已死亡。
另查明,警方在居民死亡确认书上记载姚某死亡的原因是猝死。
亲属诉多被告赔偿48万
同年7月,姚某的亲属将谢某及女友刘某、同事于某、田某及餐馆老板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按70%的责任赔偿共计48万余元。
原告姚某亲属诉称,谢某、于某、田某、刘某因共同饮酒致受害人姚某处于危险状态,谢某在确认姚某醉酒不醒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通知其家人,未能及时送往医院就医,在其昏迷不醒的情况下又未能妥善照顾,将其独自留在酒店中。
郑某作为餐馆经营者,在消费者出现醉酒昏迷的状况时未能及时采取妥善措施,未能及时将其送医救治。上述五名被告的过错行为最终导致姚某死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谢某辩称,姚某当天晚上到餐馆,是自己过去的,没任何人邀请,之后也是自行喝酒,没有任何人劝她喝酒。因此,其对姚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发现姚某过量饮酒后,其已尽到了照顾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谢某被判担责二成赔偿
法院认为,姚某不请自来,主观上被告与姚某之间并不存在共同饮酒的意愿,客观上姚某赶至餐馆时被告餐饮已基本结束,故被告与姚某应不属于共同饮酒人。然而,谢某作为与其存在特殊情感身份关系的人员,对姚某负有注意义务。从姚某醉酒后到死亡的事实上看,谢某显然未充分尽到照顾、通知的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于某、田某、刘某虽一起参与会餐,但姚某到餐馆时其用餐已基本结束,不存在对其敬酒、劝酒行为,故没有过错,对其死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此外,餐馆老板郑某与谢某一起将姚某扶至酒店休息,已尽到作为餐馆经营者的通知和保护义务,故对姚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姚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白过量饮酒可能对自己身体造成危害,但姚某漠视存在的危害性,过量饮酒,对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关于原告因姚某死亡而产生的合理损失计67.2万余元,由被告谢某赔偿20%即13.4万余元,加上律师代理费7000元,谢某实际应赔偿原告14.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