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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法治协作将建立五大机制 努力建设国家法治示范区

时间:2019-05-14

    新华网上海5月11日电(记者黄安琪 兰天鸣)记者从日前召开的长三角一体化建设法治协作座谈会上获悉,长三角将建立健全五个机制,实现高质量的法治协作。

    据悉,本次会议由中共上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发起召开,三省一市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建设法治协作,从全面依法治省(市)工作、人大立法工作、行政执法工作等六个层面,展开专题讨论,就法治协作的目的、原则和范围等方面达成广泛共识。

    会议明确,法治协作的目的是围绕贯彻落实国家战略,深化法治协作、优化制度供给,努力建设长三角法治新高地和国家法治示范区。要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求同存异,动态推进,共建共享,对具有跨区域性、系统性、联动性的事项,共同研究,优先协同。

    同时,会议表明,将建立健全五个机制。一是法治协作工作机制。建立三省一市依法治省(市)办秘书处牵头机制,各自统筹本省(市)的法治协作工作;采取四地年度轮值模式,由轮值方牵头推动年度协作事项;建立信息互相报送机制,共享工作经验和制度成果。

    二是法治研究协作机制。对一些热点问题,加强法治调研合作;加强政府规章项目的合作研究,在立项前先行研究协作的可能性。

    三是立法协作机制。由各省(市)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牵头,会同法治调研部门,研究确定合作项目;同时,加强信息化运用,提高立法合作效能。

    四是执法协调机制。由各省(市)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牵头,列出行政执法合作、协调清单,研究加强合作协调事项。

    五是法治协作成果报送机制。三省一市要致力于为全国贡献长三角的智慧,推动将长三角一体化建设法治协作的制度成果等向上级报送,同时争取上级对一体化建设法治协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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