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日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将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
通知要求,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通知明确,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调整,考虑了近年来本市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听取了工会、企业等方面的意见,旨在更好地保障夏季高温作业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兼顾了企业的承受能力。
2007年7月,上海市有关部门曾联合出台了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当时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从2011年起,上海开始执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性津贴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不过,由于2015年6月申城没有出现一个高温天,部分企业便以此为借口,认为并非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从而拒绝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一度引发社会普遍争议。
为此,2016年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通知明确: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即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取决于工作场所是否为露天或室内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与当月的气温高低没有关系。(劳动报记者 罗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