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郭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今年5月7日,郭某和另一名女店员在长宁区某加油站上夜班,负责车辆加油和便利店收银工作。凌晨4时35分许,戴着墨镜的男子叶某走进便利店,随意拿起货架上的食物、饮料吃喝起来,在拒绝了女店员的付款要求后,叶某径自离开。
半小时后,叶某再次进入店内故技重施,郭某即上前劝阻,叶某不予理睬。郭某试图将叶某推出店外,遭到激烈反抗,纠缠中,叶某朝郭某脸部打了两拳并拉倒了放满酒品的货架,郭某遂向叶某脸部还击数拳,叶某见势不妙落荒而逃。几分钟后,叶某再次折返拿取遗忘在店门口的行李箱时,被接报赶来的警察当场抓获。
叶某(右)先动手殴打店员郭某
经鉴定,郭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叶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今年6月16日,叶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7月9日,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5个月。而在7月6日,郭某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长宁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案发时间在凌晨,地点在加油站这一特殊场所,叶某先后两次进入便利店强取食物,经劝阻不肯离开,其行为存在不确定的安全隐患和未知的风险。郭某出于对场所安全的考虑和对单位财产权利的保护,在反复劝说无果的情况下,试图将叶某推离便利店,遭到其反抗。
叶某拉倒放满酒品的货架并殴打郭某,此时郭某面对的不仅仅是对财产权也是对其人身权的不法侵害,具有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在此情况下郭某进行还击,应认定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单位财产权利和自身人身权利的正当防卫行为。
郭某挥拳反击
虽然郭某并未先采取报警等其他阻止措施,但在当时紧急情况下,不能对防卫行为作出过高要求和严苛限制。郭某的身材比叶某更加强壮一些,攻击强度也大于叶某,但并不影响正当防卫行为性质,对不法侵害人不能以“你弱你有理”来模糊是非,对防卫人不能苛求精准控制攻击强度,防卫手段强度如果不大于不法侵害,无法起到防卫作用。
而且,叶某在郭某反击过程中一直在反抗,并未放弃不法侵害。郭某的防卫行为在手段强度上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措施造成叶某轻伤二级,相对于保护的合法权益而言,尚不属造成重大损害,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检察院认为郭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予以不起诉。
在不起诉的同时,长宁区检察院认为,郭某积极制止不法侵害,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也保护了单位的财产权利,弘扬了社会正气,其行为值得肯定,还建议郭某所属单位对其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