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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款2900余万,上海一男子利用国际航线船员“带货”走私获刑

时间:2021-04-28

东方网记者刘理4月28日报道:委托国际船员走私香烟、洋酒等货物,男子转手销售牟利,偷逃税额2900余万元。今天,上海三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宋某福、董某军、苑某、夏某云、唐某、宋某林有期徒刑十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一千八百万元至十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宋某福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与多名国际货轮船员共谋,采取支付预付款等方式,委托船员在境外购买香烟、洋酒等货物并随船携带入境。待国际货轮返航至境内港口时,宋某福再行通过小船、物资车接驳等方式,将上述货物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偷运出海关监管区,后在境内销售牟利。

其间,董某军、苑某、夏某云、唐某、宋某林等五名被告人,帮助宋某福收购、运输涉案货物,参与走私。经计核,宋某福偷逃应缴税额2900余万元,其余被告人偷逃应缴税额102万余元至28万余元不等。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福、董某军、苑某、夏某云、唐某、宋某林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董某军、苑某、夏某云、唐某、宋某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云、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福、董某军、苑某、宋某林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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