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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怎么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发布“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1.0版)”

时间:2021-05-27

新民晚报讯(记者 宋宁华)《民法典》中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具体如何实施?今天,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举办“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1.0版)”发布会。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中伦律师事务所等科研和实务部门的专家济济一堂,共同见证了《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1.0版)》(以下简称“指引”)的发布。

 《民法典》中的重大创新

主办方项目负责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喆介绍,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中的新增制度,是继承编的重大创新与亮点。原《继承法》并未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仅是在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相关规定较为简单,客观反映了我国上世纪80年代初的社会状况及个人财富的有限性。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富日益增多,遗产的数量及种类激增,围绕遗产的保管、债务清偿和分配等产生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在遗产管理相关制度缺位的情况下,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凸显,极大地影响了财富传承与社会稳定。在上述背景之下,《民法典》创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与指定、职责与报酬等问题作出规定,无疑是顺应时代变化的“及时雨”,对于平衡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生效后不到半年,重庆、南京、天津等地便相继出现了确认遗产管理人的判决,体现了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巨大需求与旺盛生命力。但客观来说,《民法典》有关遗产管理人的规定仍存在规范密度不足、内容过于原则化等问题。” 朱晓喆表示,以“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为例,《民法典》虽然规定了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并未就遗嘱执行人自身应具备的条件、职责的履行、拒绝就任或被解任的法律效果作出详细规定。制度供给不足产生的问题已经引起相关实务部门的关注,不少法律实务机构以发布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开办相关法律培训等方式,推动与规范遗产管理人制度,但在促进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图说: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发布“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1.0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供图

 专家智库共同起草“指引”

为此,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家事法研究中心和信托法研究中心,联合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以及多个法律实务部门,于2021年3月召开“遗产管理人法律问题研讨会”,成立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遗产管理人法律咨询专家智库”。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黑龙江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众多高校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法律实务部门的十多位专家学者作为智库成员,共同研究起草了“指引”。其后,智库专家学者们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吸纳了学界与实务界提供的诸多意见,不断完善“指引”。

据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首先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确定的遗嘱执行人担任;若无遗嘱执行人,则由继承人共同推选、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或者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该“指引”主要适用于遗嘱或者相关文件中提前确定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依其他方式产生遗产管理人在履职中也可以参考适用本指引。

从整体上看,该“指引”涵盖了遗产管理人产生与履职的全过程,全面梳理相关权利义务,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具体内容上看,“指引”将遗产管理人的操作流程划分为被继承人生前与生后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遗嘱人确定了遗嘱执行人之后、遗嘱人死亡之前),“指引”主要就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行为能力、身份确认)作出限定,并提出建议内容,以明确受托人职责及其履职过程中可采取的手段措施。在后一阶段(被继承人身故后),“指引”对被继承人死亡情况核实、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查明、遗产的收回与管理、遗产债权债务的清理、遗产分割方案的形成与确认、遗产转移和过户的协助、遗产管理清算报告等问题提出了详细的操作提示,在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履职方式、风险控制等方面做出相应说明。

据悉,发布该“指引”旨在为相关实务部门办理遗产管理人业务提供参考;同时,也搭建起学界与实务界沟通、互动的桥梁,共同推进遗产管理人制度在中国的实施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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