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官指出,城市中养鸽,不少养鸽人往往因为没有处理好养鸽与邻里相处之间的关系,导致一边是兴趣,一边是扰民,引发诸多纠纷。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养鸽行为不应与法律规定相冲突,不能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环境。
在此,也提醒养鸽人,一方面要文明养鸽,做好鸽舍清洁和鸽子防疫等工作,尽量让鸽子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也要和谐邻里,对于因养鸽产生的日常小摩擦,及时沟通解决,增进邻里间的相互理解,避免形成积怨。
从本案来看,生活在“鸽房”之下的居民虽然饱受困扰,但大家都希望能在邻里和谐的基础上解决问题,也愿意做出一定的让步。没有人会拒绝天空中飞过的洁白鸽群,只是人人都希望,城市中的鸽哨声,能在文明养鸽中响得更清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