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昨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了7类商品不可退、退货日期从签收次日开始计算,并对商品“完好”标准进行了完善。
不可退商品增至7类
此前,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中规定,有定作、鲜活易腐、试用后贬值较大等四类商品不适用该条款。
此次新的《暂行办法》扩大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补充了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分别是: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以及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七日退货从哪天算起?
七日无理由退货究竟该从哪天开始计算在此前也比较模糊,《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时间节点、延误责任,并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商品完好”明确了标准
七日无理由退货中要求所退商品必须保持“完好”,但是对“完好”的概念并无明确,尤其是对已拆封的商品算不算完好争议尤大。
此次《暂行办法》对商品完好标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同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界定商品完好标准,将为消费者网购退货提供更好的依据,比如基于检验拆开包装视为完好,卖家以后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退货。(新闻晨报记者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