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认定为“砍伐”的香樟树。
一棵自己花钱买的香樟树,多年前从院内移栽到院外,最近因为嫌它遮挡阳光,于是找人“修剪”,最后仅剩2米多高的主干。本以为自己的树可以随意处置,没想到被城管部门认定为“砍伐”,罚款14.42万元。这起发生在上海松江绿洲比华利花园的行政处罚事件,近日引发社会关注。昨天,记者采访了当事人李先生,以及上海绿化市容、城管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集中解答网友提到最多的几点疑问。
当事人如何看待处罚?
李先生告诉记者,这次被执法部门认定为“砍伐”的香樟树是自己2002年买来的。当时他买了两棵树,一棵至今种在院子里没动过,另一棵香樟树因长势太盛,大约在2010年前后移种到院外,当时的物业接到李先生的申请,请了专业团队帮忙搬运,甚至动用了吊车。无奈的是,移到院外的这棵香樟树继续茁壮生长,树冠遮挡采光的情况十分严重,李先生今年初决定请专业人员来修剪。
“花了500元,请了专业师傅来修的。”李先生说,之所以这次修剪没有找物业,是因为小区物业公司更换过,李先生对新的物业公司不太满意,索性自己想办法处理。李先生还强调了一个细节:这次之所以修剪尺度这么大,是参考了他家附近物业修剪的两棵树,一棵树干“砍”到只剩1.6米左右,另一棵树干“砍”到2.2米左右,其中一棵至今还没有复长出枝条。此外,2019年,李先生所在小区附近的四季御庭小区也出现类似情况,小区物业将150余棵树木修剪成树干,从外观看与李先生找人修剪的程度相似。
“人家能这么修剪,我为何不行?”李先生还专门去过绿化部门的窗口咨询树木修剪事宜,得到“你这才一棵树,我们哪里管得过来”的口头回复。
今年1月20日,李先生请人修剪香樟时被举报,当天执法人员就到现场抓了现行。对于执法人员把其“修剪”行为认定为“砍伐”,李先生并不承认:“要是这样,物业公司修剪的那两棵树也是‘砍伐’,为啥不处罚?还有隔壁小区,150多棵树也被‘砍头’了,怎么认定成‘过度修剪’,只罚了1.5万元?我对这棵树有感情的,只是修剪,绝不会害它。”但执法部门仍坚持认为李先生是“砍伐”。今年3月的听证会上,李先生请了律师,也就“如何认定砍伐”这一点提出质疑,但案件调查人的回复是“砍伐的标准法条没有具体说明,从社会常理上我们认为明显是砍伐”。直至听证会结束,李先生及其代理律师仍坚持称相关行为只是“修剪”树木而非“砍伐”。
李先生说,今年7月拿到了行政处罚通知书,自己拖了大概两周,还是把罚款交了,“他们说不交会有滞纳金”。“我知道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实在太折腾了。”
认定砍伐依据是什么?
根据案件回顾,今年1月20日,松江区新桥镇城管中队接举报称明华路366弄541号有人砍伐树木,15时19分执法队员到达现场发现该处有一棵树剩2米高的主干。经测量,该树木胸围122厘米,胸径38.8厘米。当事人李先生认为其行为系修剪树木,而非砍伐。根据《上海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针对不同的树种,修剪的技术、方法、尺度等都有具体的要求,连修剪的季节、时间等都有严格规定,未按照规定操作的,认定为过度修剪;过度修剪导致一个生长周期内未能恢复树木冠形的,认定为砍伐。
以香樟树为例,一般修剪是指在保持树木冠形的基础上,定期对过密的枝条进行有选择的修剪,重点去掉枯枝、病虫枝等。只有特殊情况下,修剪的尺度才可以酌情放大,即采取“回缩修剪”。比如,此类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通风采光等情况。“回缩修剪”后,至少保留2—3级以上的骨架,并逐步培养形成新的树冠。如果修剪尺度超出“回缩修剪”的范畴,即本案例中仅保留2米左右高的主干,虽然树没有死,但属于因过度修剪导致树木在一个生长周期内未能恢复冠形的情况,可认定为砍伐。
因此,城管部门执法人员根据上海修剪树木行为的技术标准,结合案件事实,确认李先生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修剪香樟树的技术标准,认定本案中的行为属于砍伐树木。
罚款金额怎样来确定?
确定李先生自己找人“修剪”树木的行为属于砍伐后,便要依法追究其“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任。
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因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等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处以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那么,绿化补偿标准就是此案决定罚款额的关键依据,这项依据即《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根据该文件,一棵常绿乔木(香樟、女贞、广玉兰、雪松等),按胸径大小,季节内和非季节的补偿价格从280元、336元(胸径6厘米以下)到26040元、36910元(胸径41—45厘米)不等;胸径45厘米以上的,每增加2厘米,季节内的按20%递增,非季节的按30%递增。
今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开具执法协助函,请上海市松江区绿化市容局对树木种类和价值进行认定。2月4日,松江区绿化市容局认定该树木为香樟树,补偿价格为28840元(胸径36—40厘米、非季节)。考虑到李先生认错认罚态度较好,新桥镇城管中队按执法程序进行了集体讨论,依据砍伐树木10棵以下,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要求,对其进行最低档处罚,即绿化补偿标准五倍罚款,计144200元。
执法人员依法送达《听证告知书》后,李先生表示需要听证。今年3月10日,新桥镇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经过听证,新桥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如何合法合规申请处置?
其实,不论是修剪,还是迁移、砍伐,都有一套法定程序需要遵守。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如果需要迁移树木,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禁止擅自迁移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或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等情况,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迁移申请。如果需要砍伐树木,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根据《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调整的行为实施主体应是业委会(没有成立业委会的由相应居委会代履行),负责居住区绿化调整方案征集、公示,业主意见征询、公告以及办理审批申请手续等相关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绿化养护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业委会的委托,负责实施居住区绿化调整的相关工作。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调整资金由全体业主承担。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调整资金,可按照三种办法筹集:市级有关部门补贴资金;区人民政府、街镇及区级有关部门补贴资金;业主承担资金。
所以,有关部门建议对修剪、迁移、砍伐树木有合理需求的居民,不要擅自处置,应先与业委会或物业沟通,由他们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申请并实施。
《民法典》与绿化条例冲突吗?
根据上海市城管执法局的指导意见,小区内树木的种植位置及种植人员不影响对树木的管理,均属于《上海市绿化条例》的管辖范围。就是说,不论何人出资购买树种、不论何人实施种植行为等,对该树木的修剪、迁移、砍伐都要遵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法律人士指出,这一规定,与《民法典》并不冲突。《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李先生的香樟树,早在多年前就移栽到了院外的业主共有绿地。既然绿地为业主共有,而树木必须附着于绿地才可以生长,那么李先生对这棵香樟树的所有权理应受到限制。也就是说,曾经属于李先生的这棵香樟树,现在和小区公共区域内的其他绿化树木一样,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如果有需要去修剪、迁移、砍伐,也应当征求全体业主的同意,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
背后是否还有其他原因?
从依法的角度出发,执法部门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无可指摘。但不少法律人士认为,如果当初监管部门能及时发现李先生的擅自迁移行为,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告知其此树已属于公共资源,个人无权处置,或许就不会有后续的擅自砍伐。依照《上海市绿化条例》,对其的处罚或许会更轻一些,“擅自迁移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绿化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在此案中,业委会作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的实施主体,也有失主动,并没有做好普法工作,从管理的角度,也没有及时发现小区绿化的异常。此外,分析众多“擅自处置”案例,许多当事人其实颇有苦衷,比如开发商设计的绿化布局不合理、小区墙外的行道树长势太盛等,他们也奔走过,但其尽快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合理需求并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应。
对此,专家指出,社区“三驾马车”、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应该把精细化管理进一步落到实处,在提高大众法制意识、增长法律知识的同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