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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快评|别让“职场军令状”沦为“霸王条款”

时间:2021-10-15

考核是公司激励员工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完成考核目标“有奖”可以,但完不成考核“卷铺盖走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公司根据“军令状”,对未能完成保底业绩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认定为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月14日《工人日报》)

我国自古有立“军令状”的说法,白纸黑字,承诺的事就必须兑现。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也纷纷效仿,为了完成企业业绩,要求员工签下“军令状”。若员工按要求完成了业绩指标,那就皆大欢喜,达到双赢局面;若员工完成不了业绩指标,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被企业淘汰出局。这种做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和公司业绩。但在“军令状”推行过程中,人们对它的负面效应也有了越来越清醒的认识。

以本案为例,这份“军令状”是员工自愿签订的,对于“不成功便离职”的条款也认可,但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达,而是该投资公司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单方发起的“军令状”,作为劳资博弈中弱势的一方,劳动者不得不签下这份“军令状”。显而易见,这份包含“未完成保底业绩值予以淘汰”条款的“军令状”,就像某些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是擅自增加的一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劳动者要想入职某个企业或晋升某个职位,就必须承诺完成约定的保底业绩。表面上看,这种约定合情合理,但实际上并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该案承办法官解释道,“军令状”对于保底业绩值的淘汰约定,明显有悖于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是不允许劳资双方随意、简单、自行约定的,也不存在所谓附条件解除的劳动合同,即便劳动者签下了该“军令状”,但仍不属于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换言之,该“军令状”只是企业管理的一种内部规定,其中“未完成保底业绩值予以淘汰”并没有法律依据,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关注较多,但对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关注不够,所以某些用人单位才以“职场军令状”“末位淘汰制”等形式,随意约定“未完成保底业绩值予以淘汰”等条件。对此,不能完全寄希望企业的自觉,还需要用关部门和各级工会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对各式“业绩军令状”进行检查、甄别,对各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进行清理、整治。当然,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向这种“霸王条款”说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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