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合同当事人不能按时履约,能否因不可抗力免责?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拒发工资吗?
上海萃群律师事务所夏宇安律师告诉东方网记者,适用不可抗力时必须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包括民事义务已经不能履行、证明没有疫情影响的情况下自身原本可以履行义务等。
《民法典》第180条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夏宇安律师表示,合同履行过程中,适用不可抗力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民事义务已经不能履行。”如果仅仅只是导致履行困难的,法院往往倾向于优先组织调解工作,基于能否重新协商、继续履行是否显示公平等要素来综合判断是否支持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的主张。
第二,“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对于这一点,主要需要注意“不能预见”。
比如,某区政府宣布3月20日至3月25日期间全域静默,当事人3月22日签订合同约定3月26日履行义务。到了3月26日,当事人发现政府延长了全域静默的时间。在这种于疫情防控期间签订的合同问题上,如果履行义务方主张是由于疫情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的,那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应当说是十分渺茫的。
第三,“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与义务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义务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根本原因是“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不可抗力,而不是因其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换言之,义务人需要证明没有疫情影响的情况下自身原本可以履行义务,这也是条件之一。
最后,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当向相对人明确发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通知,并且加以证明”,这一点亦不可忽视。
夏宇安律师建议,如果广大群众对自身是否会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在事先做出准确判断的,可以在合同中用更明确的条款。
例如明确“若遭遇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XX义务不能履行的,双方另行协商履行期限,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等方式来规避风险。
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以疫情停工,不可抗力为理由不发工资吗?夏宇安表示,从结论上讲是不行的,通常情况下,疫情期间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得以疫情停工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为由拒绝发放工资。
早在2020年人社部办公厅就专门发出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发布《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修订版)》,其中一些问答也与此相关,不妨参考。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能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免责或者部分免责。人民法院应根据疫情发生时间、发展期间、严重程度、地域范围等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考虑到疫情防控分区管理下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区域阶梯式封控措施强度以及不同行业、不同纠纷受人员流动限制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虽然仍有可履行性,但是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买卖合同履行迟延,如出卖人迟延发货等,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答:疫情期间发生履行迟延等情形,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时应区分具体情况,考量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义务履行的具体影响,作出不同处理。基于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原因迟延复工、被采取隔离措施、政府征用等导致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
对于金钱给付义务,基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但涉及诸如因疫情防控滞留且不具备支付条件、因罹患新冠病情严重无法支付、因在线转账限额无法按时支付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结合具体情况,准确把握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
3、在信用卡纠纷、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金融借款等融资类纠纷案件中,债务人以受疫情影响导致收入来源全部或部分丧失、经营困难或客观上履行还款义务存在障碍等为由,提出免除部分还款义务、延期归还欠款或调减违约金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信用卡、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金融借款、融资租赁、保理、典当、小额贷款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一般不宜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偿还欠款的责任。如果金融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以通知或公告等方式作出给予受疫情影响的相关债务人减免债务、延期还款等相关承诺的,可视作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债务人主张延期归还欠款或调减违约金的,虽然在电子支付广泛使用的背景下,疫情通常不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障碍,但借款人如果因参加医疗救助防控工作、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封控隔离等客观情况致其无法按时归还欠款,构成不可抗力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理,并应在相关情况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如疫情对债务人个人收入或企业营收造成较大影响导致无法按时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在相关案件中组织当事人协商,促使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和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信贷政策和相关要求,适度调整信用卡、住房按揭贷款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避免贷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贷”“断贷”行为,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此外,对金融机构及相关市场主体违反监管规定,以服务费、咨询费、担保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就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4、建设工程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停工的,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答: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建设工程停工或者迟延复工,由此导致逾期竣工的,施工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者部分免除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但其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向监理、业主方提交相应签证单,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5、在执行和解约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因受疫情影响而未按约履行的,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经查证确因受疫情影响而未按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认定适用不可抗力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属于不可抗力,不符合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相关履行期限可适当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