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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重庆审计工作报告:督促上缴220亿 移送违纪违规线索586件

时间:2019-07-30

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现场。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谢鹏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7月30日17时讯(记者 赵紫东 实习生 哈丽米热)7月29日,重庆市2018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正式披露了一年一度的财政预算执行的“体检报告”。

市审计局表示,过去一年来,全市审计机关聚焦打好“三大攻坚战”、实施“八项行动计划”,加大了对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财政预算管理、民生保障、脱贫攻坚等重点领域的监督力度,共审计5236个单位,督促被审计单位上缴或归还财政资金220.75亿元,推动健全完善相关领域改革或管理制度458项,移送违纪违规问题线索586件、涉及824人,在维护政令畅通、服务改革发展、促进民生改善、推进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审计结果表明,2018年度我市市级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积极财政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4.2%,重点领域支出得到保障、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社会民生持续改善。

财政管理改革深入推进 预算决算更加公开透明

2019年市级部门预算公开评审审减重点项目预算10.7%,通过“零结转”收回部门预算指标10.37亿元。市财政继续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一划分理顺市区两级8类18项财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责任,将中央对我市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支付的63.2%用于区县,支持区县统筹更多财力促进发展。

但审计也发现,在市和区县财政管理领域存在预算管理和控制不够到位,应纳入年初部门预算或区县转移支付预算的常年性项目仍由市财政直编,公路建设和维护、水运发展等重点专项资金未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部分区县未将上年结转结余资金编入年初预算,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不及时、资金使用不及时等问题。

“三大攻坚战”推进有力 287.7亿元支持脱贫攻坚和节能环保

我市严格落实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建立终身问责、倒查责任机制,全年发行政府债券1014亿元,完成存量政府债务置换任务,政府债务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财政投入向脱贫攻坚和污染防治倾斜,安排51.7亿元保障扶贫投入,18个区县紧扣“两不愁三保障”目标,整合涉农资金138亿元,保障扶贫项目实施;安排节能环保资金98亿元,深入开展“五大环保行动”,全面推行河长制管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提标和设施升级改造,主城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但审计也发现,部分区县产业扶贫、医保等政策执行存在偏差,部分扶贫项目建设进度缓慢、检查验收不及时。部分区县河长制推进职责任务不清,涉水建设项目管理不够到位。个别区县未按要求完成污水处理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等环保目标任务,对一些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或环保验收手续等违规行为监管不严。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累计减税达180亿元

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累计减税达180亿元,有效降低了企业和个人负担、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出台科技创新券、新型研发机构补助等财税优惠政策,安排92亿元落实科技创新、煤炭去产能相关政策,综合运用奖补、贴费等措施撬动200亿元信贷融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持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行政审批和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及时出台“四办”清单,全面推进“全渝通办”,切实营造便民亲商良好环境。

但审计也发现,“放管服”改革推进中,存在个别区县违规设置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规收费或不按规定标准和范围收费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规定还不完善,对入库企业后续监管不到位,导致个别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取财政补助。

国企改革不断深化 转型升级焕发国企活力

市审计局对9户市属重点国有企业2017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表明,各国有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不断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布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较好地促进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但审计也发现,部分国有企业存在重大决策及投资风险管控较为薄弱、财务管理不规范、对下属企业经营活动监管乏力等问题,如一些企业重大投资或担保的投前调查论证不到位,投后未及时预警风险并采取防范措施;个别企业未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责任,部分土地、房屋等未取得产权证或未入账核算;部分企业的下属二三级公司重大决策未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等。

投资审计促进重点项目规范有序推进 审减工程投资5.64亿元

作为公共财政资金的“看门人”,市审计局对6个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及建设管理进行审计,并持续对4条轨道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审减投资资金5.64亿元。审计结果表明,各业主单位加强建设管理,加快建设进度,总体上确保了项目按期顺利实施。

但审计也发现,部分项目存在工程造价控制不严、项目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参建单位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如一些项目规避公开招投标或在招投标中设置前置条件,有的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有的项目的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履职不到位,有的中介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未严格履行招标预算限价或造价审核职责,导致虚增投资或工程价款结算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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