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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办中小学不得新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不得混合招生

时间:2019-09-14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9月12日18时01讯(记者 李华侨)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公办中小学不得新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所有公办和民办学校必须独立招生,不得混合招生等内容。

公办中小学不得新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通知》提出,公办中小学不得新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主城区(含两江新区)公办中小学不得在主城区跨区参与举办公办学校。

此外,主城区公办中小学在主城区以外优质教育资源不足的区县参与举办公办学校,需经两地区县政府同意,并报市教委备案。

严禁组织统一笔试等选择生源

《通知》提到,所有公办和民办学校必须独立招生,不得混合招生。公办学校不得参与其举办的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不得以参与其办学的公办学校或其分校的名义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公办和民办中小学要按照审批的办学规模核定招生计划,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严格管控,不得超计划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要引导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的方式招生。

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组织统一笔试等选择生源,严禁以“奥数”等竞赛成绩和各类证书作为招生依据,严禁社会培训机构介入招生。

中小学入学资格不得与楼盘销售挂钩

根据《通知》,各区县政府要完善公办中小学布局规划,加快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办中小学建设。严格执行《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174号)等有关规定,确保为解决住宅项目业主子女入学需要而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与对应的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公办教育资源。凡纳入2017年市政府批准的《主城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新建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办成公办学校。严禁擅自调整《主城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布局规划》明确的规划用地性质,民办学校用地不得占用已明确规划为公办学校的用地。

此外,各区县政府要严格落实中小学入学资格不得与楼盘销售挂钩的有关规定。公办和民办学校不得接受购房合同中与中小学入学资格挂钩的特定条款,业主子女按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入学。要合理确定新建中小学的招生范围,配优配强管理干部和师资队伍,满足人民群众就近接受更高质量教育的需求。

公办学校不得以“帮扶”的名义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

《通知》提到,公办中小学已经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要按照“五独立”原则运行,确保成为真正独立的办学主体。公办中小学不得向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新增派管理干部和教师,公办中小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收入纳入市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学区化、集团化办学中,公办学校不得以“帮扶”的名义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要切实规范学校之间的帮扶行为,被帮扶学校不得以帮扶学校名义冠名,不得以帮扶学校或其分校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全面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和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对公办中小学已经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一校一策”稳步进行治理和规范,促进基础教育科学健康发展。各中小学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学校宣传、招生、教师管理、学籍管理等各项工作,维护基础教育良好秩序。

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市教委要加大对各区县的监管力度,指导督促各区县做好公办中小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安全稳定等各项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大对项目规划建设和开发商楼盘销售、合同签订等行为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建设、移交等各项规定。市教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办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形势研判,及时处置不稳定风险苗头,确保治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我市规范公办中小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相关工作,纳入市政府专项督查,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督导督办力度。对责任落实不到位、规范办学工作不力、顶风违规开展审批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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