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9月20日9时20分讯(记者 李袅)目前失业保险又出新政,满足相关条件市外失业人员可在重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什么领取期限?如何办理?今(20)日,市人力社保局进行了相关解答。
哪些人可享受?
“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可在我市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是市外户籍(含香港、澳门、台湾)来渝就业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二是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
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需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如下:(见图)
据悉,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即8年为17个月、9年为18个月、10年为19个月、11年为20个月、12年为21个月、13年为22个月、14年为23个月、15年为24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指在同一个待遇领取期间)。
我市户籍人员如何办理?
由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本人凭身份证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就业局申请办理。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2019年6月前,我市已逐步实现通过与相关单位共享取得失业人员就业和参保等信息,经办机构不再强制收取缴费登记卡、失业人员档案、职工介绍信、劳动合同等材料;
企业已经提交解除劳动合同至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的,个人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可不再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原件。
市外户籍人员如何办理?
据介绍,自2019年8月19日起,尚未申领或划转失业保险待遇的市外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在参保地或户籍地有关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市外失业人员选择在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险法》及我市现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发放和管理服务。
市外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各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仍按原有关规定进行待遇划转。
如其户籍地拒绝接收或待遇划转困难,由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受理其待遇申领。
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并继续缴纳失业保险后,不足一年又失业的情形下申领失业金,可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办理继续申领需持个人人事档案,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