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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贮存点无人管理,物业企业不按要求整改重庆开出首张生活垃圾分类罚单

时间:2021-01-30

十二月三十日,在九龙坡区华岩镇石龙小区,执法人员开出首张针对物业企业的生活垃圾分类罚单。记者 张锦辉 摄视觉重庆

重庆日报讯 (记者 崔曜)12月30日上午,九龙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华岩镇大队向重庆宿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出了全市首张针对物业企业生活垃圾分类监管执法罚单,罚款600元。这张罚单的开出,标志着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管执法工作走向常态化。

12月14日,华岩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对石龙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管理责任人的义务,将分类投放后的生活垃圾收集到小区一角落处露天贮存,且无专人管理。

依据《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华岩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物业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于12月16日向该物业公司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决定书》,责令其于12月21日24时前自行完成整改。

12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整改情况,发现物业公司并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12月23日,执法大队对该物业公司下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

12月30日,重庆日报记者在现场看到,垃圾桶仍然摆放在露天的角落,也无雨棚遮挡,周边没有专用的排污设施。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包括将分类投放后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到满足运输条件、符合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贮存。”九龙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华岩镇大队队长谢晓燕表示,具体来讲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地点应该有专人管理,地面有冲洗设施,不影响居民出行,不影响市容观瞻。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责任人义务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称,在生活垃圾分类监管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全面开展对物业小区和社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督促社会单位落实分类责任、倡导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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