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让同事搭顺风车,顺路捎上邻居一段……这样的“好意同乘”常被认为是举手之劳,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得很是普遍。
善意施惠,却也可能“惹祸上身”。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宣判了重庆首例“好意同乘”涉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需和肇事者平均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顺风车司机依法减轻。
事件还原
熟人搭顺风摩托受伤
据了解,案件中的摩托车车主李齐(化名)和搭车人张维(化名)同为潼南区大佛街道卫星村人。2020年8月,刚赶完集的张维偶遇李齐开着摩托车经过。因二人认识,张维便上了摩托车,由李齐无偿搭乘回村。行驶至一乡间公路时,这辆摩托车与谢浩(化名)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维受伤。
本次事故导致张维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失合计约10万元。因赔偿事宜三人未协商一致,张维便将李、谢二人告上法院,要求两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三人均未及时报警。而就事故经过,双方也各执一词。由于责任的归属难以查清,车主李齐和电三轮驾驶者谢浩本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但自《民法典》出台后,其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最终认定,李齐无偿让张维搭乘,其摩托车也并非营运,且李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照《民法典》该条规定,应减轻摩托车车主李齐的赔偿责任。最终,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赔8.5万元,谢浩赔偿5万元,李齐赔偿3.5万元。
市民观点
搭乘人担责、司机自认倒霉
“好意同乘”发生车祸,谁来担责?如何赔偿?就这一问题,记者随机采访了三位普通市民。
37岁的汤小姐从事教育行业,她认为,选择乘坐对方的车,这一行为本身就代表着对对方的信任。“对方既无法决定控制事故的发生,从正常角度上说,也不想车出事故。所以,我会为自己的‘信任’买单。”汤小姐表示,换位思考,如果她的车搭乘了别人,最后反而要赔偿。她会觉得“好心没好报”,会让好人“凉”了心。
第一时间关注了这一案件的判罚,45岁的王先生就责任归属问题,表明了他的态度。“我自己有责任,但他也不是完全没责。毕竟这个事故总归发生在他的车上。”但王先生说,“如果我是乘客,我会主动让车主少赔一点,自己承担一点。如果我是车主,且在事故中要承担责任,那我只有自认倒霉了。”
24岁的孟小姐,研究生在读,她则非常赞同法院的判罚。“在我看来,车主同意了他人搭乘,由他驾驶的车辆出了事故,车主肯定是有责任的。责任之外,法院减轻了车主的赔偿金额,这一判罚让我觉得,法律除了公正严明之外,也多了一丝人情味。”“如果是你,你以后还会让别人搭顺风车吗?”对于记者的这一问题,孟小姐答道,“我还是会的。因为这本身就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但在搭乘人员上,没有那么熟络的朋友我会选择拒绝。”
律师解读
减责,这些条件缺一不可
在市民的采访中,我们不难发现,某种程度上说,道德原则、感情判断、主观看法在担责问题上占据了上风。那么在《民法典》之前,“好意同乘”会如何判罚?而《民法典》之后,如何解读“好意同乘”?又有哪些容易忽略的点值得车主和搭乘人注意?
就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揅。
谈到“好意同乘”,程揅直言感受很深,“我经手过一个类似的案件。”她介绍,那是一个更棘手、导致的后果也更惨烈的案子。“同样是两车相撞,对方司机好意搭乘的3个人员都在事故中罹难。”
程揅说,那时《民法典》还未出台,最终法院判决,20%的责任由我方司机的第三责任险赔偿后,剩余80%的责任由好意搭乘3人的对方司机承担。“这对司机来说,是比较重的。但在当时,除非驾驶司机完全无责,那么不管有偿还是无偿,在划分责任方面,司机都要负责乘客的责任。”
“在《民法典》之前,即便是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都是由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有第三人损害的除外。”程揅告诉记者,“好意同乘”这条属于新增。这就是说,《民法典》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相关情况未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只能基于公序良俗、人性司法等因素来综合考量判定供乘人的责任。
自《民法典》出台后,“好意同乘”出事故造成搭乘人受损害,供乘人的责任性质为一般侵权责任。供乘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形,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程揅认为,《民法典》让减轻好意搭载的责任有了明确法律依据的同时,也有助于宣扬良善的社会风尚。
程揅提示,“好意同乘”本质上属于一种情谊行为,搭乘人和驾驶人并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故此,减责的条件需严格满足以下几点:无偿、非营运、无故意、无重大过失。
“我总搭乘同事的顺风车,为了‘投之以桃报之以李’,我经常请他吃个饭,送个小礼物。这种情况下,‘减责’中的‘无偿’还满足吗?”程揅认为是满足的。“搭乘人基于礼貌或答谢而给予驾驶人一些不构成等价交换的物品,一般也应认定为符合好意同乘的无偿性。”程揅补充道,“但如果,你和他分摊了油费,或是明确出钱‘拼车’。这就不满足‘无偿’了。”
与此同时,记者也了解到,现实生活中,像楼盘的免费看房车,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等,其提供的乘车服务属于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就不能适用于“好意同乘”减责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减责”不等于无责,不能因此让乘车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程揅提到,好意同乘虽然具有非契约性,但若驾驶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搭乘人损失的,则成立侵权行为,产生侵权法律责任。“比如,隐瞒车辆重大隐患,酒驾醉驾都应属于驾驶人的重大过失,责任也不能减轻。”程揅提醒,道路安全第一,为避免纠纷,谨慎驾驶很重要。
重庆晚报-上游新闻记者 周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