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阜阳新闻网报道, 耕地被承包,对于农民来说是件省心的事。可阜南县一农民,却因耕地上被村委会挖出一条沟改变用途,租金没有拿到手,一怒之下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村民两个年度的土地租金,驳回他要求恢复耕地原状的请求。
事件还要从1999年说起。当年,赵某所在村的土地整体出租给某农业示范园。共计202.07亩耕地,租期30年;每年每亩租金500元,分两期兑现,即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由村里统一结算。
谁知,在租赁土地的过程中,村委会的一纸公文,改变了赵某所属耕地的用途。在该片土地中南边邻沟部分,因开挖水沟取直,占用了部分耕地。原来的小水沟变成一条宽约14米、长约120米的水沟,沟南部分种植树木。
2014年,农业示范园与村委会解除租赁协议书。可赵某称,因承包地出租期间被挖沟侵害的2.86亩地,自己没有得到2014、2015年度的租金,要求按每亩每年1500元计算租赁费,由村委会赔偿损失并将耕地恢复原状。随即,他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随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某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承包了2.86亩耕地,并取得了承包经营权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村委会经过乡政府批准,在耕地上开挖水沟,改变了赵某土地的用途和现状,赵某的耕地已经无法恢复到原状,村委会应当给予调整;但赵某要求将土地恢复原状,不利于整块耕地的农业生产,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法院认为村委会作为赵某承包耕地的出租方,有义务给付土地租赁费,由于赵某承包耕地出租期间确被部分损害,致赵某不再出租承包耕地时无法收回全部承包耕地,对此村委会也未及时予以调整,由村委会支付赵某租赁费。最终,阜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村委会给付赵某2014年度和2015年度土地租金;驳回赵某要求恢复耕地原状的请求。
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驳回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村委会开挖水沟改变了承包地的用途和现状,但赵某要求恢复原状成本过高且不利于农业生产,可要求村委会调整承包地。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