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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厂买4吨工业盐“腌笋干” 3名犯罪嫌疑人获刑

时间:2017-04-27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报道,从外省低价购得4.5吨工业盐后,将其中4吨卖给笋干加工户,将剩余0.5吨卖给超市。笋干加工户明知这些是工业盐,仍用其代替食盐腌制笋干,超市经营者同样将这些工业盐代替食盐销售。这样一起公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日前在宣城市中院二审判决。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超市低价购工业盐当食盐卖

  2015年底至2016年初,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获刑五年的卜某,从山东某市购进4.5吨工业盐运输至我省广德县,通过王某将其中4吨售给广德县某乡镇笋干加工户余某,另将0.5吨工业盐售给广德县某乡镇超市经营者罗某。 2016年4月,余某将工业盐中的1.1吨用于腌制笋干后销售,销售食品金额共计3万余元,剩余的2.9吨工业盐被广德县盐务局查获。罗某则将其购买的工业盐作为食盐销售给村民、乡村小店等。 经专业部门检验,上述盐为日晒工业盐二级品。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积极退赃笋干销售款3万元。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4人获刑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卜某、王某明知工业盐被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使用,仍向被告人余某销售工业盐用于加工笋干,被告人余某在生产、销售的笋干中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工业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罗某以工业盐充当食盐进行销售,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广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卜某、王某、余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六万元不等;被告人罗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审期间,上诉人余某主动缴纳剩余罚金,宣城中院依法委托广德县司法局对余某进行社区影响评估,经评估,余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宣城中院遂依法改判上诉人余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清),禁止上诉人余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对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人卜某、罗某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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