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为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合肥市城乡建委出台《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该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评分实行动态计分,包括企业基准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项目信用分等,并按照权重汇总计算信用得分;信用等级评价按月考核,以月度综合信用评分为依据;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
其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被列入“信用合肥”失信被执行“黑名单”的企业将直接列入差等级。
同时,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市场准入、创优评先、资质资格管理、动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并实行差别化监管。信用等级差的企业和个人在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限制承接国有投资项目和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在参加其他项目招投标时,建设单位予以适当限制。
《办法》明确规定,获得信用等级优秀的企业和个人,在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资质升级、增项申报等方面享有优先权;信用等级差的企业和个人在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限制承接国有投资项目和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在参加其他项目招投标时,建设单位予以从严限制。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工程办理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各项手续时应从严审查。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应按规定上限缴纳。
2017年,在市委市政府、市城乡建委党委领导下,合肥市建筑业继续打好“发展+监管”组合拳,实现建筑业发展、市场监管双提升,为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全年力争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550亿元,实现增加值700亿元,完成税收55亿元;建筑业总规模保持50%以上全省首位度、全国省会城市前十位次,进一步巩固我市建筑业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地位。(记者 檀美玲 合建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