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合肥晚报报道,小敏2013年与王某登记结婚,生育一男一女。婚后发现王某脾气暴躁、性格古怪、难以沟通,王某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就对我施以家暴。2017年7月的一天,小敏和王某因孩子教育问题发生争吵,王某摔了电饭煲,小敏也将电视机摔在地,王某见此动手打了她一个耳光,把她摔倒在地。当时她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9月,王某再次在小敏上班的地方对我施暴,给其造成了严重的身心创伤。请问,她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马大姐回复: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也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所以,家庭成员中任何人都不能对其他人实施家庭暴力。
一般来说,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当遭受家庭暴力时,尤其是女性经常忍气吞声,做一只沉默的羔羊。即便这样,也难维持家庭的和谐。相反,可能遭致变本加厉的家暴,而且暴力的频率越来越高、程度越来越重。当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本案中,小敏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能及时报案,是正确的做法,也是其他女性应当学习的做法。王某在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受害人,小敏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王某主张损害赔偿。另,王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小敏还可以主张孩子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