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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闪”、表演秀、行为艺术被明确禁止

时间:2018-04-27

为保障合肥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运营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乘车氛围,4月25日,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场所乘客行为和商业活动的通告》,明确禁止16类行为、活动,违者将面临50~300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

自合肥轨道交通1、2号线分别于2016年底、2017年底相继开通运营以来,在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等公共场所内,曾多次出现未经许可、擅自组织开展的“快闪”、表演秀、行为艺术等行为、活动,其中大多涉嫌为商业性质活动。

据《通告》发布部门负责人介绍,这些行为、活动对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都会产生一定影响,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轻则易引发人群聚集、阻碍客流通行,重则可能引发意外,导致发生乘客受伤、踩踏事件,车站封闭、线路停运等各类安全事故。

因此,《通告》特意将这些行为、活动都列入了“揽客拉客、乞讨、演艺、散发宣传品”行为或“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违反运营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范围之类,明确予以禁止。

根据《通告》,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实施禁止行为、活动,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人员、集体或单位,都将面临相应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会由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比如,有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物品;揽客拉客、乞讨、演艺、散发宣传品;擅自摆摊设点等行为的乘客,由合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在车站付费区及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安全门、屏蔽门、列车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等行为,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设置广告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檀勇合肥晚报ZAKER合肥记者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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