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就业两年符合条件可落户
我市将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凡在城区合法稳定就业2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1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办理本人落户及父母、配偶、未婚子女随迁或投靠。
凡自愿来肥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本科学历人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行落户。有自有产权住宅房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租赁房屋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居住地公共(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也可凭同意挂户和说明亲属关系的承诺书等材料,将户口挂靠在亲戚(指三代以内直系或旁系血亲)户上。
农村籍高校学生落户来去自由
据介绍,我市将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从高校所在地迁回原籍或迁入就(创)业地;毕业后两年之内可在入学前户口迁出地、现工作地、实际居住地自由选择落户地,且不受迁移次数限制。
此外,我市调整完善城镇落户及随迁、投靠人员户口迁移政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不作为落户限制条件。符合我市城镇落户条件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已落户城镇的人员,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以投靠迁移。
资金向吸纳人口较多地区倾斜
根据《方案》,我市将建立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体系,完善市对下均衡转移支付办法,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小城镇倾斜,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同时,加快实施市财政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市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此外,我市将鼓励各地利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设立城镇化发展基金,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新型城镇化金融产品,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县城按中等城市标准规划建设,做大做强中心镇,促进农业人口就近城镇化。
进城落户农民可享住房保障
今后,进城落户农民将纳入合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市财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权利。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支持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让更多人享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权益。
在城市实现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将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我市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政策、医保目录和保障待遇等。进城落户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我市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落户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健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确保参保人员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
进城农民能享最低生活保障
《方案》提出,我市将全面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落实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推进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统筹,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此外,我市还将建立健全居住证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衔接机制,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各县市区将根据承载能力,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推动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落户。
(记者许超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