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淮北新闻网报道,近日,李某来到朔里司法所咨询,婚后其父母出资为夫妻二人购买的婚房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据李某讲述,2011年与妻子结婚后购买了一套婚房,虽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房屋是自己父母出资购买的。如今,他和妻子申请离婚,双方就婚房归属问题存在争议。李某认为,既然是父母出资购买,婚房就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却认为,婚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朔里司法所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按照李某所说,该婚房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不过,如果李某以“父母出资购买”为由申请主张该婚房为个人财产,那么必须出具其父母作为出资人向开发商支付房款的凭据,或者出具父母转账至李某名下的转账记录且转账款项和购房款支付总额相一致。如果不能出具证据证明房屋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那么该婚房在双方离婚时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记者 俞晓萌 通讯员 余迎力 张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