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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拿到预售许可证卖房 直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时间:2018-05-09

中安在线讯 据江淮晨报报道,近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新的《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办法》,开发商必须申请预售许可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商品房预售。擅自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开发商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厂房、车库、仓储及可预售的地下空间等房屋,下同)在竣工验收前销售,由购买的单位和个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预购房款,这些预购房款全部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开发商要想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变相预售。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缴款的方式及缴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对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单位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只有当监管项目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查验合格证明》后,预售人方可申请取消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并凭监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取消监管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取消监管手续。

对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的,由监管部门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记者余佼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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