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为进一步加强对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支持,规范项目管理,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支持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提出,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将实行目标责任书管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产生的成果,应优先在省内转化。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基础平台,将依托合肥地区大科学装置集群,聚焦信息、能源、健康、环境等四大领域,吸引、集聚、整合全国相关资源和优势力量,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基础平台、科学研究的制高点、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区。
本次《办法》明确,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办公室是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的管理机构,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是科学中心项目省级主管部门。合肥市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办公室是科学中心项目的市级管理机构。
按照《办法》,科学中心项目须属于信息、能源、健康、环境等交叉前沿领域,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及省重大需求,能够代表国家水平。包括4类项目,即争创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新建和重大性能提升,新建交叉前沿研究平台,新建产业创新转化平台等。
入库项目可以享受省市人才、土地、资金等方面政策支持。同时省、市加强项目调度,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给予项目建设全方位保障。《办法》规定了项目入库、获取相关政策支持的程序和省市主管单位办理时限,力求整个流程依法依规、科学高效。
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将实行目标责任书管理,作为项目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的依据。获得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产生的成果应优先在省内转化,项目产出成果须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名义对外发布。
《办法》还建立容错机制,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规定了可予免责的情形,对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予以容错,最大限度保护创新人员积极性,树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鲜明导向。(记者 彭旖旎 通讯员 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