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淮北新闻网报道,借款6万元已到期,债务人却以没钱为理由拒绝还款。经债权人王先生了解,债务人名下有住房和住房公积金,于是来到朔里司法所咨询:如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话,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被执行款吗?
朔里司法所解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若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六种情况下,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公积金属于公民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限制,只是为了保证其用于居住条件改善目的的实现,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
按照王先生所说,债务人目前有房居住,住房公积金账上现有的存款就不属于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条件的情形。因此,如果王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胜诉,而且债务人除了住房和公积金以外没有其他任何可执行的财产,王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的住房公积金。
记者俞晓萌 通讯员余迎力 张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