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阜阳新闻网报道,王某与妻子到临泉县黄岭镇某购物广场超市内购物时,因地面滑,王某的妻子不慎摔倒,致使右手手腕骨折,后到医院进行治疗。由于手腕骨折,需要人照顾,治疗期间,王某也不能外出打工。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王妻手腕痊愈。他们多次找到超市,希望给予20000元经济赔偿。但是,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几日前,王某投诉到临泉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临泉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岭市场监管所立即对投诉情况进行了核实。
经调查,投诉人王某所反映情况属实。随后,临泉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民事赔偿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调解,经过多次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超市同意一次性支付赔偿王某妻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9000元。双方签字后,当场给予了现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这起纠纷案中,经营者未尽到提醒义务,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对消费者的损失给予赔偿。(记者 牛桂芹 通讯员 刘洋 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