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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池未完工先开放 务工小伙溺亡获赔偿

时间:2018-05-26

安徽商报讯 去年7月,一名25岁小伙在合肥某高校校园内的景观池塘内溺水。经调查,小伙是一名来肥务工的人员。事发后,小伙的父母将该高校及景观池塘的施工单位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春景园林)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小伙在高校景观池溺亡

去年7月6日21时许,辖区派出所民警和某高校校园保卫人员接警后,从校园西区文化广场西北角的景观池塘里,将落水者打捞上岸,遗憾的是其已无生命体征。民警通过死者遗留在岸边的钱包等物品,得知其名叫刘军(化名),是江苏人,1992年出生,在肥务工,暂住在事发高校。事后,刘军的父母将某高校及春景园林诉至法院,要求两方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0万元。

一审认为,涉事景观池塘是开放性的人工园林景观水域,虽然面积不大,但水深坡陡,具有一定安全隐患,事发高校作为该池塘的管理者,应尽最大可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春景园林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工程尚未竣工的情况下,有义务对案涉池塘进行适当看管,防止发生溺水事故。

不过,从刘军被打捞上岸时身着长裤来看,其不具有下池塘游泳的主观故意,但从岸边发现其钱包、身份证等物品来看,刘军又有主动到池边戏水的可能。因此,一审确定两被告分别担责15%。

涉事高校不服判决上诉

对此判决,涉事高校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请二审法院委托专门机构对涉案人工景观池塘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进行鉴定,追加设计单位为第三人,查清事实并改判。

涉事高校认为,判定学校是否担责及担责比例,要查清三个基本事实:刘军溺水后,学校是否及时施救、在施救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刘军是失足溺水,还是主动下水;涉案人工景观池塘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

另外,法院应充分考虑“人工景观池塘”的非营利性、教育场所的特殊性,刘军与学校间不存在特殊法律关系,景观池塘已设置危险警示牌及“人工景观池塘”尚未竣工验收等事实因素。

不过,刘军的父母认为,案涉景观池塘的水深超过2米,岸边没有照明,涉事高校未尽到管理责任,应该负责。而春景园林公司称,事发时公司已将景观池塘交付高校。

未验收就开放 施工单位和学校均担责

合肥市中院二审认为,景观池塘不具备戏水、游泳的功能,事发的景观池塘内设有警示牌,池塘边的石头凹凸不平,两端不连接人行道,应当为景观石,不具备踩踏的安全性,而刘军在明知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除去鞋子、钱包、身份证等物品,踩踏池塘边的石头或以其他方式接近水面,对自身安全的放任行为是溺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事发时景观池塘尚未完工交付,未进行竣工验收,可能存在相关配套设施的功能不全等现象,不排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可能。春景园林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将未完工交付工程的防护围栏拆除,向公众开放,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某高校作为建设单位,虽将案涉工程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园林公司完成,但工程位于校园内,而校园是学生上课及生活的场所,有一定封闭性,应当具备较高的安全性,某高校应当对校园内的在建工程尽到合理的管理职责。因此,法院最终确认春景园林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某高校承担5%的赔偿责任。近日,二审改判,春景园林公司赔偿15.4万余元,涉事高校赔偿3万余元。(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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