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江淮晨报报道,5月29日下午,《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遇交通事故或车辆抛锚,车主可以自己选择救援机构。
遇交通事故车主可自主选择施救单位
《草案》明确,因公路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故障需要救援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施救单位;需要立即清除故障车辆,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其中,对高速公路上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故障需要救援的,不立即施救可能导致交通堵塞、二次事故隐患的,可以由公路经营企业先行施救。
公路清障救援车辆应当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清障救援任务时,应当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区。
为保证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草案》对其公路用地范围广告标牌的设置作了规定。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划。已经设立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许可期限届满后不再延续,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
公路封闭养护需提前五日公示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两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五日向社会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时间、绕行路线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绕行处设置公告牌;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巡查,督促养护作业单位落实养护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公路养护作业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完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
交通流量较大的特殊时段,或者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和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路网调度指令,调整或暂停养护作业。
恶劣天气应及时发布安全提示信息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应对恶劣天气和不利气象条件的信息互通与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公路沿线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服务工作。
遇恶劣天气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发布安全提示信息,提前做好车辆分流等工作。
(晨报记者于巧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