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以“SPA会所”为名,提供色情服务,2018年4月18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组织卖淫罪案件,被告人徐某、马某、李某、张某某当庭获刑。
2017年6月份,徐某伙同韩某某(在逃)共同出资在合肥市庐阳区经营某“SPA会所”,徐某通过张某某介绍认识了有卖淫女资源的李某某(另处),双方约定了卖淫的项目、价格、收益分成后,由李某某介绍卖淫女到该“SPA会所”从事卖淫活动。徐某、韩某某对会所进行全面管理,决定卖淫项目,安排卖淫房间,招聘工作人员,对卖淫收入进行管理分配。张某某直接看管卖淫女,惩罚违背其意愿的卖淫女。韩某某招聘了马某、李某,在会所中负责接待客人,向客人介绍卖淫项目,登记卖淫种类,通知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同时望风,躲避打击,将收取的嫖资交给被告人徐某进行分配,徐某同李某某对半分成,并按卖淫次数给张某某提成,再由李某某支付给卖淫女工资。
2017年7月28日21时许,公安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在该“SPA会所”内检查,随即将在会所内的被告人马某、李某抓获。2017年8月至9月,民警相继将被告人徐某、张张某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雇佣、纠集的手段,管理和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马某、李某、张某某协助被告人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应按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马某、李某、张某某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赃,与被告人李某均预交罚金,均有悔罪表现。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马某、李某、张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0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该案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待退赔后,上缴国库。(记者 陈成 通讯员 郑青、沙梦楚、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