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报道 6月4日上午,安徽省高院首次发布了我省民事审判监督典型案例。据了解,去年,省高院审结的民事审监案件中,有370件案件启动纠错程序,及时纠正了一批错误裁判。省高院副院长徐致平介绍,2017年全省法院民事案件申诉率仅为0.63%,反映出民事生效裁判质量高、当事人认可度高的良好局面。据介绍,法院在办理民事审监案件中,对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生效裁判无实质性差错的,驳回再审申请,维护裁判权威;对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符合再审情形的,坚决纠错,维护当事人权益。 2017年,仅省高院审结审监案件中,就有370件案件启动纠错程序,及时纠正了一批错误裁判。经过民事审监程序审查审理的案件,97.5%的案件实现息诉罢访。省高院此次发布典型案例,有助于法官形成裁判共识,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案例 借款加盖公司印章法院屡判公司共同还款
吴某某向胡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吴某某向胡某某借款20万元,本金和利息若逾期,即逾期当日起每天收取0.5%作为违约金。借款人为吴某某,并加盖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分公司(下称分公司)印章,吴某某是该分公司负责人。其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处罚。
借款到期后,吴某某、分公司未能还款。胡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某、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给付逾期付款利息17.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吴某某与分公司借款后,未守诚信归还借款,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判吴某某、分公司归还胡某某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借条上有“本人吴某某向胡某某借款贰拾万元”字样,但借款人处分公司予以盖章,胡某某有理由相信分公司为借款人,二审维持原判。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分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令二审法院再审,二审法院再审判决维持了原二审判决。
说法 省高院再审改判并非有印章就是借款人
安徽省检察院抗诉认为,借条明确表述借款人为吴某某个人,借款由胡某某直接汇至吴某某个人账户,足以证明分公司不是借款人。
省高院再审认为,借条表述的是吴某某个人向胡某某借款,并没有分公司和吴某某共同借款的意思,借款是由胡某某直接汇入吴某某个人账户,且吴某某将该借款用于其经营的担保公司。
分公司负责人吴某某用借条加盖公司印章的形式向自然人借款,并要求胡某某将款转入个人账户,胡某某知道或应知道这不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正常的交易形态,却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因而,尽管吴某某在借款人处加盖分公司印章,但胡某某没有尽到充分的善良注意义务,法律不应予以保护。
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及再审民事判决;改判吴某某归还胡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记者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