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报道 收了定金又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突然不愿意卖了,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收了别人定金又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却突然反悔不愿意卖了,并表示愿意赔偿双倍定金,可买家不乐意,将卖家诉至法院。 6月4日记者从芜湖镜湖区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判决卖家按合同赔偿10%的购房款。
今年1月,谷某与张某经房产中介所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弋江区某处房屋出售给谷某,并约定了房屋总价款、房款支付方式等。同时双方约定如果张某违约,张某应双倍返还定金;若谷某违约,张某将不退定金,此外,谁违约谁将按照购房款的10%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当日,谷某就支付了2万元定金,然而到了2月底,张某却通知谷某,房子不卖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谷某向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张某表示,愿意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给谷某,而谷某表示这笔钱不足以弥补其所受到损失,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的购房款10%向其赔偿。
说法 卖方违约应赔偿10%房款
审理中,镜湖区法院认为,此前谷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张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双方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罚则”又约定了“违约金罚则”,现谷某选择违约金罚则,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当下房屋价格上涨过快,张某赔偿双倍定金已不足弥补对方所受到的损失,故法院对谷某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标的额的10%向其赔偿的要求予以支持。(记者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