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网报道,肥东的陈老太太在县城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可以在服务中心免费享受养生理疗服务。2016年12月,陈老太太在店内泡脚时摔了一跤,造成骨折,就损失与店主曹某某协商赔偿不成,老人将店主告上法庭。日前,合肥市中院二审宣判,法院认为,陈老太太自身具有过错,应承担70%责任;店家担责三成,赔偿2万余元。
2016年12月10日下午,陈老太太在泡脚前准备将脚盆往板凳上搬时,不慎将盆打翻,人也摔倒受伤。受伤后,老板曹某某及其店员将陈老太太扶起。陈老太太打电话给儿子,并由其儿子带着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当时,陈老太太的儿子打电话给曹某某,但已经下班,于是报警。随后,陈老太太转往另一所医院住院治疗15天,用去医药费44199.32元,陈老太太通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费用16784元,个人实际支付27415.32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老太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陈老太太泡脚前准备将脚盆往板凳上搬时,不慎将盆打翻,致使自身摔倒受伤,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具有过错。曹某某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虽为老年人提供免费的理疗服务,但在服务的同时兼有推销保健品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商业利益,曹某某作为该店业主应为进店消费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负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曹某某对陈老太太损失的20%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陈老太太和曹某某都不服,提出上诉。合肥市中院审理认定,曹某某虽在其经营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店堂内张贴了提示并在地面上铺设了部分防滑垫,但曹某某经营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要服务对象为老年人,较普通的经营者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以保障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因此,法院认为曹某某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当事人应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大小,当事人行为过错的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曹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陈老太自负70%的责任。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