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甲、丙同意支付4500万元给乙方,并以甲方所有的一期写字楼工程中第14层整层折抵乙方款项18164318元。” 6月23日,申请执行人乙公司、被执行人用甲公司、丙三方在和解协议上盖下各自印章。加上甲公司前期断断续续支付的3500万元,这起由安徽高院指定合肥高新区法院执行的,执行标的额接近1亿元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至此成功执结。
执行之路遭遇重重险阻
乙公司在承建甲公司开发的一期写字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案经安徽高院主持,甲、乙、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甲公司分四批支付合同款项9189万元,利息补偿100万元,诉讼费23万余元,合计9312余万元。调解达成后,甲公司拒不履行到期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由于调解协议约定部分给付义务,以丙公司作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方式进行履行,申请人乙公司将丙公司列为被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尹刚通过一系列常规的执行措施,查询到另一被执行人丙公司账户中出现8635万元的巨额资金,迅速将其冻结。正当执行法官摩拳擦掌准备将其扣划时,丙公司对此非常不满,提出执行异议。
丙公司认为,其并非本案执行人,且已经按调解书约定出具了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也接收了该汇票。退而言之,即便丙公司承担代付6000万商业承兑汇票的责任,法院应当优先执行债务人甲公司的财产,不应当直接冻结丙公司账户。2017年9月,执行异议之诉移送安徽高院审后查,裁定变更该案被执行人为甲公司后,乙公司不服该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正当尹刚为此苦恼时,他查询到甲公司在徽商银行霍邱支行缴纳的贷款质保金,并对其进行冻结。迫于银行贷款放款压力,甲公司陆续支付3500万元。此后,再未履行剩余大部分款项。?此时,执行困难重重,案件即将进入僵局。
另辟蹊径又现柳暗花明
眼看僵局一是无法破解,最高人民法院一纸裁定又给案件带了转机,裁定确定丙公司应作为该案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尹刚再次冻结了被执行人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里的5300余万元,同时尹刚获得一个重要线索:案涉的甲公司中心写字楼已经竣工,目前被执行人亟待拿到预售许可证等。
听闻该消息后,尹刚如获至宝,多次召集双方进行磋商,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必须履行付案款义务,否则申请人不予交付相应工程材料的后果,必须由其自行承担。
迫于种种执行手段带来的巨大压力,被执行人甲公司、丙公司,最终与申请执行人乙公司一公司达成和解:由甲公司、丙公司5日内支付4500万元,并以甲公司所有的某中心一期写字楼工程中第14层整层折抵乙方款项1816万余元,此外还查封部分未售房产保障余款52万元的支付。日前,和解约定的给付义务基本履行完毕。(记者 陈成 通讯员 李红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