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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减轻企业负担

时间:2018-07-23

记者7月20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仍按19%执行,这是我省“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的延续;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和个人费率分别为0.5%,延长了“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的失业保险费率降费期限。

今年7月1日起,我省工伤保险费率实现了全省统一,共分为八个档次;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参保缴费年度支缴率情况,工伤保险费率可在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浮动。此次通知提出,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我省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调整基准费率或实施浮动费率时,工伤保险费率以调整、浮动后的费率为基础下调50%,但应上浮费率的用人单位,按上浮后的实际费率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确保及时贯彻落实。同时,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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