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淮北新闻网报道,买车付了定金,4S店却不能按时交车。近日,李先生来到朔里司法所咨询,自己是否可以要求4S店返回定金并给予赔偿?
6月5日,杜集区朔里镇的李先生与某4S店签订了《机动车购销合同》并支付了4000元定金。6月18日,李先生接到4S店销售人员通知,说他们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车了。虽然李先生多次找到4S店协商,但始终没有得到一个妥善的结果。如今距离约定交车时间已经过去了近一个月,4S店也未能交车。
朔里司法所解释:我国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李先生和4S店在购车合同中写明了交车日期,就在消费者和4S店之间形成了一个附期限的合同。《合同法》规定,附期限的合同,期限到达时合同生效。4S店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车辆,属于违约行为,李先生可以要求4S店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记者 俞晓萌 通讯员 余迎力 张松玲